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寨敏与被执行人葛云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寨敏,葛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寨敏(刘寨明),男,汉族,农民,兴县蔚汾镇寨子上村人。被执行人葛云平,男,汉族,兴县蔚汾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寨敏与被执行人葛云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葛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云平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葛云平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