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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昌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昌力,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当月2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宋树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昌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昌力及其辩护人宋树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被告人孙昌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东风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0004637580004509059,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获得此卡后便开始通过刷卡、提现等方式透支使用该卡,在2013年12月25日还款10000元后,经银行多次以信函、电话方式催收孙昌力均未还款,截止2014年4月25日,共透支本金289940.79元,利息55591.54元,滞纳金17374.49元,至案发拒不归还。2014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昌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通时尚旅馆,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红旗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昌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昌力供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报案材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交易历史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信用卡催收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昌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昌力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昌力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昌力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昌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葛庆艳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石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