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茅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上诉人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茅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茅某某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茅某某撤回上诉和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茅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学朋审判员 尤永胜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