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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峰平与阮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平,阮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陈峰平,无职业。被执行人阮茂杰,天津市峰茗茶庄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陈峰平与被执行人阮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244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5244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