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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简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79号罪犯简军,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金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9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简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0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2013年11月因为私拿物品受到警告处分,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简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简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道骏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