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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宝祥、徐强与徐强、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祥,徐强,黄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490-1号原告:张宝祥。被告:徐强。被告:黄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祥与被告徐强、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祥撤回对被告徐强、黄伟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宝祥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芳审 判 员  张雷平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