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岳河、刘秀云与马文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河,刘秀云,马文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商初字第75号原告岳河。原告刘秀云。委托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河、刘秀云诉被告马文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河、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成海审 判 员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肖银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少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