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孙为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孙为强,赵法英,晋好云,韩本兰,晋登红,贾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以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5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为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法英,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晋好云,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韩本兰,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晋登红,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贾清云,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为强、赵法英、晋好云、韩本兰、晋登红、贾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为强、赵法英、晋好云、韩本兰、晋登红、贾清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4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孙为强、赵法英、晋好云、韩本兰、晋登红、贾清云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77599.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