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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竺谷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竺谷清,梁晓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7405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捷,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陆美玲,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竺谷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国静,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代理人吕义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谷清,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吕义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英,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代理人吕义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被告竺谷清、被告梁晓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祎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