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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钟成田与张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田,张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5号原告:钟成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大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田诉被告张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