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金良人民陪审员 赵书清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