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郊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金良人民陪审员  赵书清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