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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催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和顺综合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催字第171号申请人荣成市和顺综合加工厂,住所地荣成市。代表人邓晓波,厂长。申请人荣成市和顺综合加工厂因丢失北京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支付的、号码3130005136303120、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0日、出票人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东台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荣成市和顺综合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