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长明诉梁开霞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贾桂茹,梁开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李长明,男,52岁。原告:贾桂茹,女,52岁。被告:梁开霞,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明、贾桂茹诉被告梁开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明、贾桂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明、贾桂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长明、贾桂茹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