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雷开杨与向流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开杨,向流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雷开杨,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廷,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雷开杨与向流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开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开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雷开杨负担(已缴纳300元,应退费150元)。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