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为民,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寿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项目部有到期尚未结算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寿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项目部到期收入113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马爱友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