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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郑维海与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海,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郑维海,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海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维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维海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一元,由原告郑维海负担二百零一元(已交纳),余款二百元,退还原告郑维海。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