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民三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代弟、肖荷讯与肖荷讯、白秀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弟,肖荷讯,白秀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三初字第697号原告:王代弟,系天翼通讯业主。被告:肖荷讯,饶阳县文明胡同建筑公司,系饶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业主。被告:白秀英,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系冀州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弟诉被告肖荷讯、白秀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弟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代弟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李乐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馈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