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巡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吴高飞与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飞,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22号原告:吴高飞。委托代理人:柴飞霞。被告: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飞与被告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高飞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符群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