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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39号 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存,王沐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号申请人王保存,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经济委员会退休干部,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王沐雯,女,汉族,兰州市西固区林业局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王保存与王沐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西陈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沐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协助配合办理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庄浪东路402号第4单元5层501室[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2734**号]房产过户至王保存名下。因义务人王沐雯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保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沐雯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庄浪东路402号第4单元5层501室[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2734**号]房屋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