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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陆华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华虎,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陆华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华虎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华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陆华虎来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搬井社区搬井小学南门对面民宅二楼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李某某家门鼻剪断,进入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李某某家一学习桌内120元钱装到兜内后,被回家的李某某发现,后被告人陆华虎被李某某、李某某丈夫徐昌群及周围邻居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华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华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华虎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华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华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陆华虎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赃款12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尤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