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长春与江红卫、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杨长春,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红卫,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周青林,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利,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春与被告江红卫、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长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红卫、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春撤回对被告江红卫、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