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万华、马娟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万华,马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马万华。委托代理人蒋干元,兴化市竹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万华申请被申请人马娟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马万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万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