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艳、张三伏与陈品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艳,张三伏,陈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廖艳。被执行人张三伏。被执行人陈品高。申请执行人廖艳、张三伏与被执行人陈品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品高将其位于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号××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古房权证古阳镇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于2014年12月15日前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廖艳、张三伏所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承生、向桂花申请执行的(2014)古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