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建华申请执行谭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谭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谭桂芳,女,生于1952年,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朱建华申请执行谭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桂芳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