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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王建平、上海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正荣,王建平,上海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正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杨子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张正荣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平、上海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正荣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并于2015年1月6日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张正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