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非诉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句容市郭庄镇刘巷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郭庄镇刘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非诉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朱伟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君,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刘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刘巷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郭庄镇刘巷行政村409平方米(合0.6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郭庄镇刘巷行政村343平方米(合0.5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郭庄镇刘巷行政村66平方米(合0.1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135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6135元。2014年12月20日申请人依法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退还非法占用的郭庄镇刘巷行政村409平方米(合0.6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郭庄镇刘巷行政村343平方米(合0.5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郭庄镇刘巷行政村66平方米(合0.1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颖审 判 员 赵海骏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