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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曹文涛与谢坛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涛,谢坛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曹文涛,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谢坛静,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涛与被告谢坛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曹文涛因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44元,减半收取439.22元,由原告曹文涛负担。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