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阚乃地申请执行蔡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乃地,蔡利军,马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20-1号申请执行人阚乃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蔡利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第三人马静燕,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阚乃地申请执行蔡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蔡利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第三人马静燕与被执行人蔡利军系夫妻,应共同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静燕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苏审判员 :张承槽审判员 : 凌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