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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阚乃地申请执行蔡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乃地,蔡利军,马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20-1号申请执行人阚乃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蔡利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第三人马静燕,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阚乃地申请执行蔡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蔡利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第三人马静燕与被执行人蔡利军系夫妻,应共同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静燕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苏审判员 :张承槽审判员 : 凌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