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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奎与董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奎,董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连奎,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董秀琴,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连奎与被告董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秀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奎诉称,2011年7月17日,被告丈夫李国民从我处借款1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据1枚,经我多次索要,李国民一直支拖不还。现李国民已死亡,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我款10000元,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14000元。被告董秀琴未出庭应诉,但在法庭询问时辩称,她丈夫李国民已于2014年夏天因病去世,她不知道欠王连奎10000元钱的事情,李国民生前也没有提起这笔借款,所以不同意还钱。经审理查明,被告董秀琴与李国民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7日,被告董秀琴丈夫李国民从原告王连奎处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李国民一直未还。另有证人单凤波、李洪民、隋志出庭证明,2013年10月份,原告向李国民索要过此笔借款,李国民承认有欠王连奎10000元钱的事实,2014年夏,李国民去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1枚、证人单凤波、李洪民、隋志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丈夫李国民借原告款1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为凭,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事实能够认定,此笔欠款为李国民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双方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所以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王连奎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