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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董西女与洪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洪高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董西。被告:洪高法。原告董西女与被告洪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铁粉款计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滨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西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高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因经营需要开始陆续向原告收购铁粉,截止2010年3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铁粉款计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为凭,已支付20000元,尚欠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引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洪高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董西女铁粉款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洪高法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