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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17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齐秀娟与毕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娟,毕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712-3号申请执行人齐秀娟,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村十四组。被执行人毕远东,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公安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毕远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款44000.00元,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