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州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季友明诉文国兵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友明,文国兵,周碧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州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季友明。被告文国兵。被告周碧之。本院立案受理季友明诉文国兵、周碧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季友明诉文国兵、周碧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代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