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栟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桑利华,如东县丰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甲,农民。原告唐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中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利华、被告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丙。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加剧。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原告劝阻还遭打骂,且被告有第三者,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都好,并没有多大矛盾,被告打小牌娱乐并非赌博,没有打骂原告,也没有第三者,都是普通朋友,对家庭对小孩都是负责任的,双方年纪都大了没必要离婚。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丙。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加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导致矛盾加剧,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各自改正不足,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诗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