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王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2月16日生,满族,教师,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城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福库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