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知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