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志英、黄志保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英,黄志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岸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黄志英。被申请人黄志保。申请人黄志英诉称,我与黄志保系夫妻关系,黄志保于2003年9月28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黄志保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志保,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黄志英与黄志保系夫妻关系。黄志保于2003年9月28日外出打工,经黄志英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2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黄志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志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志保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黄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志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