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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邱某某离婚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梅雄,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谭锦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