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呈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昆明建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周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建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周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昆明建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海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华,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云峰,男,汉族,昆明市官渡区人。原告昆明建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被告周云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0年2月至今,被告已搬至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云路花园B幢1单元502号居住,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昆明市官渡区,故本案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云峰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加之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亦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周云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云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瑜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