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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俊刚与凤台县路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刚,凤台县路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申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刚,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才,系公司经理。高俊刚诉凤台县路桥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5)凤执申字第00005号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高俊刚支付2014年3月、4月份工资。2、向申请执行人高俊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执申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