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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姚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姚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莎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莎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