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姚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姚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莎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莎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