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钱东何与天长市忠云电子有限公司、赵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东何,天长市忠云电子有限公司,赵爱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75号原告:钱东何,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忠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忠,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爱琴,女,1978年9月2日生,会计,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东何诉被告天长市忠云电子有限公司、赵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东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钱东何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东何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