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艾望芹、李凤、陈健、麻荣誉、龚天均、张石兴、王富裕、韦保钱与深圳市益丰盛手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2-139号申请执行人艾望芹、李凤、陈健、麻荣誉、龚天均、张石兴、王富裕、韦保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丰盛手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53-47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人民币100881.9元(不含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将人民币100881.9元按艾望芹、李凤、陈健、麻荣誉、龚天均、张石兴、王富裕、韦保钱各自的标的额划付给各申请执行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系列案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共计683.72元本院已按各自案件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53-47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所有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本院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53-47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