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功林与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林,倪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94号原告王功林被告倪辉原告王���林与被告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功林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功林撤回对被告倪辉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功林承担。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