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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黄佳俊与黄军、黄小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俊,黄军,黄小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黄佳俊。被告黄军。被告黄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俊与被告黄军、黄小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军、黄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佳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佳俊负担。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