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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告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泽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告字第2号起诉人赵泽春,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诉昆明俊键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2010年8月6日,起诉人与昆明俊键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西山区人民政府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1号片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西山区棕树营城中村暨旧城改造1号片区(六合村)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编号:0124,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约定:“丙方(即起诉人)选择回迁安置房超过原三方认定的赔偿面积的,以5500元/㎡为优惠基准价(指超出面积在15㎡以内)分别进行优惠……超出原产权面积在15㎡以上的按开盘价购买。”合同签订后,云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了西山区棕树营城中村暨旧城改造1号片区的开发任务,取代“指挥部”履行回迁安置义务。但在办理回迁安置时却拒不履行上述协议,要求所有超面积部分均按开盘价计算,并胁迫起诉人签署新的违背起诉人真实意愿的回迁安置协议,否则不予保留起诉人选定的房屋。起诉人曾通过多种途径维权,“指挥部”及西山区人民政府也要求被起诉人继续履行原补偿协议,但被起诉人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继续履行《西山区棕树营城中村暨旧城改造1号片区(六合村)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编号:0124),执行优惠条款;二、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17844.75元,违约金17844.75元;三、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依据起诉人所述事实,涉及政府主导下的城市改造拆迁工作,起诉人与昆明俊键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西山区人民政府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1号片区指挥部签订的《西山区棕树营城中村暨旧城改造1号片区(六合村)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体不平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泽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