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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景伟、刘京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伟,刘京亮,滕世花,刘月进,刘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579号被执行人刘景伟。被执行人刘京亮。被执行人滕世花。被执行人刘月进。被执行人刘京华。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4)乐商督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商督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