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邓某某,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