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邓某某,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