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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昌禄,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宁建道审 判 员  曹文斌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礼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