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袁胜国申请执行谢景春、邓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国,谢景春,邓帮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袁胜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景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邓帮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2012)绵高新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谢景春、被执行人邓帮强银行存款221140.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