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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云南东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芒市顺成畜牧渔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东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芒市顺成畜牧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东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芒市顺成畜牧渔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云南东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12年6月17日双方签订的《对帐协议书》第8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作为《工程承揽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其有同等效力;后一次双方的管辖约定已改变了前一次的约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西山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芒市顺成畜牧渔业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17日双方签订的《对帐协议书》第8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本案上诉人;该约定变更了双方于2010年7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故本案应以《对帐协议书》约定的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7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